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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範提供自動化學會執行產學交流活動時行政作業的參考規範。產學交流活動可為:

  (一)產學座談會,(二)產學觀摩會,(三)技術研討會,(四)產學合作計畫及(五)產學技術服務等五項。以上活動均指由自動化學會具名主辦、承辦、合辦或協辦的活動,作業規範如下: 



(A)有關座談會、觀摩會、研討會部份 

    (一)由自動化學會主辦或承辦之活動 

由學會所屬之各委員會或祕書處提出計畫書,並成立工作小組,訂定工作時程及邀請參加對象。由學會祕書處製作活動簡章及海報,並分發相關會員及其他協(公、學)會,所需經費由 學會負擔。若採收費方式,則扣除活動費用後全部歸屬學會。若與其他單位聯合主辦,則可按分工比例負擔贏虧責任。若有其他單位協辦,則應負文宣之責任,不分擔經費虧損,若有結餘可按推廣成效另行訂定獎金(以勞務費名義)分配辦法。
此類活動應儘量爭取政府委辦費及廠商贊助款,以替學會創造結餘。 

(二)由學會合辦或協辦之活動 

此類活動係指由其他同業或學術單位主辦並邀請本學會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在參與合辦時,本學會應與合辦單位議定分工比例,經費報銷由主辦單位負責,經費贏虧可依分工比例共同承擔。在參與協辦時,本 學會名字應在各印刷品上出現,學會可負責代為推廣但不分擔經費虧損責任,若有結餘可依推廣績效另行要求主辦單位訂定獎金(以勞務費名義)分配辦法。 


(B)有關合作計畫及技術服務部份 


(一)合作計畫作業規範 

本學會可主動爭取政府或民間單位委託之研究計畫,計畫執行可轉委託所屬會員或同業單位。學會負責計畫考核及經費報銷等行政等工作,直接對委辦單位負責。計畫中的行政管理費全歸本 學會(以執行經費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執行經費歸主持人(單位)使用。經費報銷依合約書中規定方式實施(總價承包、就地審計、或檢據報銷)。

(二)技術服務作業規範 

本學會可接受政府或民間單位委託之技術服務工作,項目可為:試驗、檢驗、校正、鑑訂、設計及製作等。學會經受理後可轉委託所屬各委員會執行,技術服務相關之公文及報告均由 學會統一對外行文。學會只負責技術服務權責,對有爭議性之報告或涉及訴訟行為時,學會可依情況不予參與或要求執行單位出面作證。
技術服務的收費辦法可依外界行情或執行單位已有之辦法訂定,學會應收合理之行政管理費(以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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